中宁政规发〔2020〕2 号
中宁县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
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、直属机构:
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》已经县委
和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中宁县人民政府
2020 年 8 月 11 日
(此件公开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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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
总
则
第一条
为进一步加强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,
维护商标信誉,充分发挥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
带动作用,依法保护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
中宁枸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
和管理办法》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》等有关规
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
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用于证明“中
宁枸杞”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。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
明商标由经典行楷繁体“中宁枸杞”、大写英文 THE LYCIUM
CHINENSE OF ZHONGNING 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,字间有间
距,具体书写格式如下:
第三条
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宁县- 3 -
枸杞生产管理站(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),也是“中宁枸杞”地理
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,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
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第四条 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须按本办法
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,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的签订《“中
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,并颁发《“中宁枸
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》后使用。未经许可,任何组织和
个人不得擅自使用。
第二章
商标的使用条件
第五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范
围是东经 105°16′04"-106°04′11",北纬 36°54′09"-37°
44′19"之间,南北长约 60 公里,东西宽约 50 公里。在黄河与
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,具体为中宁县境内东起白马乡西
至徐套乡,南起徐套乡北至石空镇约 3000 平方公里的区域。
第六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原料生产技
术规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种植规范标准。
第七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需符合现
行《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
《DBS64/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
枸杞》和《DB64/T 1640 中
宁枸杞》标准要求。- 4 -
第八条
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包装、
运输、贮存应符合现行 GB 771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
品标签通则》要求。
第九条
申请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需
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
组织。
(二)自建或对接 200 亩以上基本连片的标准化枸杞原料生
产基地(对接枸杞基地需经过所辖乡镇公示,公示内容包括基地
GPS 坐标点、面积及茨龄等),对接基地签订购销合同;1000 亩
以上的基地可以划分为若干个 200 亩以上基地申请使用“中宁枸
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无自建基地或对接基地者可自愿与中宁
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。
(三)自建或对接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1.原料种植过程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,产品加工过程符合现
行《GB 14881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标准要求。
2.对接连片种植的农户基地,企业与对接所有农户签订病虫
害统防统治或与第三方专业统防公司共同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
合同。
(四)在申请延续使用商标时,需提供收购合格产品的购销
发票或银行票据复印件、3 批次具有 CMA(中国计量认证)资质
的枸杞产品质量检测报告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拒绝- 5 -
收购。
(五)商标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、包装物图样,包装物
图样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(长城图案)、“中宁枸杞”
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矢量图等组成;
(六)取得 SC 证书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或 GMP 证书《药品
生产许可证》;
(七)无注册商标的企业、家庭农场、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
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自愿订购中宁枸杞产业集团
有限公司的成品干果,取得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
资格。
(八)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
台,遵守平台管理,定期更新上传真实溯源信息,并在产品包装
上加贴追溯标识。
第十条
申请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
应向中宁县政务中心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审批代
办窗口递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》一式
两份;
(二)《营业执照》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
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(三)枸杞生产基地 GPS 坐标点(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
务中心的枸杞生产技术推广站、机械站、企业站、商标办至少三- 6 -
名以上人员签字),对接枸杞基地必须经过乡镇公示;
(四)申请人商标注册证(第 5 类商标注册证,勾选枸杞、
药用原料药或中草药类目之一)、包装物图案样本原件及复印件;
(五)SC 证(食品生产许可证)或者 GMP 证(药品生产许
可证)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(六)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、烘干设备照片;
(七)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使用合同。
第十一条
行政审批代办窗口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和相关
证明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上传,
由商标注册人进行实地综合审查,并上传审查意见。
第十二条
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,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
以下事项:
(一)签订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;
(二)领取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》。
第十三条
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,代办窗口一次性提出补
充资料修改意见。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。
第十四条
申请人未获准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
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 15 个工作日内,
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。
第三章
商标的使用- 7 -
第十五条 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
有效期为一年。商标被许可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
代办窗口申请延续使用。对逾期不延续的,视其自动放弃“中宁
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,由商标注册人在自治区人民
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。
第十六条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商标的
产品质量。商标注册人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标被
许可人的产品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进行抽检,抽检不合格
者,商标注册人有权终止商标使用者商标许可权。商标注册人每
年 5 月 30 日前在宁夏日报公示合格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商标
许可单位名录。
第十七条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
印制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企业注册商标,所标注内
容符合 GB 771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
要求。
第十八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
溯制度,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、上网
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,实现枸杞产品从生产、加工到销售全
程质量追溯。
第十九条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定期不定期
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巡查监督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
“中宁枸杞”商标侵权案件,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、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十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以下
职责:
(一)全面负责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
和管理;
(二)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;
(三)宣传和保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;
(四)指导代办窗口受理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
用申请,协助做好综合审查、核发准用证等;
(五)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实行备
案管理;
(六)对商标被许可人的包装物、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,
产品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;
(七)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、假冒及其他违
法案件。
(八)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,核实准用企业
信用体系考核结果,通报相关情况,落实贷款、项目补贴等。
第二十一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履行
以下职责:
(一)自觉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;
(二)规范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不得改变
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和字样;
- 8 -(三)指定专人负责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管
理和使用,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
标识;
(四)严格管理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,不
得出售、出租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;
(五)建立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印制、使用
台账制度,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。准确登记包装
物的规格、数量、型号、去向、使用日期等信息;
(六)接受商标注册人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
使用许可管理,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。
(七)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,加强自身信用
体系建设,主动履行合同信用、行业信用、社会信用,努力做大
做强枸杞产业。
第二十二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可以
按照中宁枸杞包装物统一图案进行包装物设计(拜杞、仙鹤衔杞
为特优、杞农为特级、茶坊庙为甲级),也可以进行个性化包装
物外观设计,但是包装物上必须突显中宁枸杞商标字样及中宁枸
杞 LOGO。设计稿报商标注册人审核、备案、许可后,方可印制
和使用。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包装物
时,需经商标注册人进行登记、备案,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“中
宁枸杞”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。包装物应符合 GB
9683-88《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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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
商标注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“中
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。
对擅自印制和滥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及其他
不法行为,依法严肃查处。
第四章
商标的保护
第二十四条 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《中华人民
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《知
识产权保护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。
第二十五条
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
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
(一)将非中宁产地的枸杞装入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
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;
(二)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,或者媒体曝
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。
商标注册人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,并予以通报。情节严
重的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收回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
商标准用证》,取消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。
第二十六条
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不得擅自在枸杞产品及
包装物上印制、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字
样标志。针对擅自印制、销售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- 11 -
包装物,或者擅自在枸杞产品包装上标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
证明商标相似图形、字样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,
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,被查处人不服查处的可申请
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;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
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七条
从事商标使用管理、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
职守、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交
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
附
则
第二十八条
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,至 2025
年 9 月 30 日止。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
法》(中宁党办发〔2017〕51 号)同时废止。- 12 -
抄送:县委、人大、政协,武装部,法院、检察院,县委各部门,各人
民团体,中央、区属驻中宁各单位。
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0 年 8 月 11 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