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宁政规发〔2020〕2 号

中宁县人民政府

关于印发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

管理办法的通知

各乡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部门、直属机构:

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》已经县委

和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
中宁县人民政府

2020 年 8 月 11 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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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

第一章

第一条

为进一步加强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,

维护商标信誉,充分发挥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

带动作用,依法保护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

中宁枸杞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》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

和管理办法》和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枸杞产业促进条例》等有关规

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

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用于证明“中

宁枸杞”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。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

明商标由经典行楷繁体“中宁枸杞”、大写英文 THE LYCIUM

CHINENSE OF ZHONGNING 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,字间有间

距,具体书写格式如下:

第三条

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宁县- 3 -

枸杞生产管理站(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),也是“中宁枸杞”地理

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,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

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。

第四条 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须按本办法

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,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的签订《“中

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,并颁发《“中宁枸

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》后使用。未经许可,任何组织和

个人不得擅自使用。

第二章

商标的使用条件

第五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范

围是东经 105°16′04"-106°04′11",北纬 36°54′09"-37°

44′19"之间,南北长约 60 公里,东西宽约 50 公里。在黄河与

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,具体为中宁县境内东起白马乡西

至徐套乡,南起徐套乡北至石空镇约 3000 平方公里的区域。

第六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原料生产技

术规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种植规范标准。

第七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需符合现

行《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

《DBS64/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

枸杞》和《DB64/T 1640 中

宁枸杞》标准要求。- 4 -

第八条

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包装、

运输、贮存应符合现行 GB 771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

品标签通则》要求。

第九条

申请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需

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

组织。

(二)自建或对接 200 亩以上基本连片的标准化枸杞原料生

产基地(对接枸杞基地需经过所辖乡镇公示,公示内容包括基地

GPS 坐标点、面积及茨龄等),对接基地签订购销合同;1000 亩

以上的基地可以划分为若干个 200 亩以上基地申请使用“中宁枸

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。无自建基地或对接基地者可自愿与中宁

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。

(三)自建或对接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1.原料种植过程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,产品加工过程符合现

行《GB 14881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》标准要求。

2.对接连片种植的农户基地,企业与对接所有农户签订病虫

害统防统治或与第三方专业统防公司共同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

合同。

(四)在申请延续使用商标时,需提供收购合格产品的购销

发票或银行票据复印件、3 批次具有 CMA(中国计量认证)资质

的枸杞产品质量检测报告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拒绝- 5 -

收购。

(五)商标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、包装物图样,包装物

图样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(长城图案)、“中宁枸杞”

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矢量图等组成;

(六)取得 SC 证书《食品生产许可证》或 GMP 证书《药品

生产许可证》;

(七)无注册商标的企业、家庭农场、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

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自愿订购中宁枸杞产业集团

有限公司的成品干果,取得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

资格。

(八)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

台,遵守平台管理,定期更新上传真实溯源信息,并在产品包装

上加贴追溯标识。

第十条

申请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

应向中宁县政务中心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审批代

办窗口递交以下材料:

(一)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》一式

两份;

(二)《营业执照》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

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
(三)枸杞生产基地 GPS 坐标点(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

务中心的枸杞生产技术推广站、机械站、企业站、商标办至少三- 6 -

名以上人员签字),对接枸杞基地必须经过乡镇公示;

(四)申请人商标注册证(第 5 类商标注册证,勾选枸杞、

药用原料药或中草药类目之一)、包装物图案样本原件及复印件;

(五)SC 证(食品生产许可证)或者 GMP 证(药品生产许

可证)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;

(六)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、烘干设备照片;

(七)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使用合同。

第十一条

行政审批代办窗口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和相关

证明材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,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上传,

由商标注册人进行实地综合审查,并上传审查意见。

第十二条

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,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

以下事项:

(一)签订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;

(二)领取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》。

第十三条

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,代办窗口一次性提出补

充资料修改意见。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。

第十四条

申请人未获准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

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 15 个工作日内,

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。

第三章

商标的使用- 7 -

第十五条 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

有效期为一年。商标被许可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

代办窗口申请延续使用。对逾期不延续的,视其自动放弃“中宁

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,由商标注册人在自治区人民

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。

第十六条
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商标的

产品质量。商标注册人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标被

许可人的产品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进行抽检,抽检不合格

者,商标注册人有权终止商标使用者商标许可权。商标注册人每

年 5 月 30 日前在宁夏日报公示合格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商标

许可单位名录。

第十七条
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规范

印制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企业注册商标,所标注内

容符合 GB 7718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

要求。

第十八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

溯制度,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、上网

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,实现枸杞产品从生产、加工到销售全

程质量追溯。

第十九条

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定期不定期

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巡查监督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

“中宁枸杞”商标侵权案件,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、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第二十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以下

职责:

(一)全面负责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

和管理;

(二)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;

(三)宣传和保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;

(四)指导代办窗口受理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

用申请,协助做好综合审查、核发准用证等;

(五)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实行备

案管理;

(六)对商标被许可人的包装物、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,

产品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;

(七)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、假冒及其他违

法案件。

(八)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,核实准用企业

信用体系考核结果,通报相关情况,落实贷款、项目补贴等。

第二十一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履行

以下职责:

(一)自觉维护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;

(二)规范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不得改变

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和字样;

- 8 -(三)指定专人负责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管

理和使用,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

标识;

(四)严格管理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,不

得出售、出租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;

(五)建立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印制、使用

台账制度,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。准确登记包装

物的规格、数量、型号、去向、使用日期等信息;

(六)接受商标注册人对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

使用许可管理,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。

(七)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,加强自身信用

体系建设,主动履行合同信用、行业信用、社会信用,努力做大

做强枸杞产业。

第二十二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可以

按照中宁枸杞包装物统一图案进行包装物设计(拜杞、仙鹤衔杞

为特优、杞农为特级、茶坊庙为甲级),也可以进行个性化包装

物外观设计,但是包装物上必须突显中宁枸杞商标字样及中宁枸

杞 LOGO。设计稿报商标注册人审核、备案、许可后,方可印制

和使用。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包装物

时,需经商标注册人进行登记、备案,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“中

宁枸杞”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。包装物应符合 GB

9683-88《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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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

商标注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“中

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。

对擅自印制和滥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及其他

不法行为,依法严肃查处。

第四章

商标的保护

第二十四条 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《中华人民

共和国商标法》和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《知

识产权保护法》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。

第二十五条

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

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,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:

(一)将非中宁产地的枸杞装入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

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;

(二)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,或者媒体曝

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。

商标注册人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,并予以通报。情节严

重的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收回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

商标准用证》,取消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。

第二十六条

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,不得擅自在枸杞产品及

包装物上印制、使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字

样标志。针对擅自印制、销售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- 11 -

包装物,或者擅自在枸杞产品包装上标注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

证明商标相似图形、字样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,

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,被查处人不服查处的可申请

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;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

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七条

从事商标使用管理、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

职守、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,涉嫌犯罪的移交

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五章

第二十八条

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,至 2025

年 9 月 30 日止。《“中宁枸杞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

法》(中宁党办发〔2017〕51 号)同时废止。- 12 -

抄送:县委、人大、政协,武装部,法院、检察院,县委各部门,各人

民团体,中央、区属驻中宁各单位。

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2020 年 8 月 11 日印发